(2015)榆中民申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勇健康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勇,胡晓燕,薛彩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申字第00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晓燕。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彩彩。再审申请人刘勇、胡晓燕因与被申请人薛彩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勇、胡晓燕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采信黄xx的证言是错误的,黄xx的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矛盾重重,且是孤证。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中的第一、二项内容,并驳回薛彩彩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薛彩彩与刘勇、胡晓燕因薛彩彩女儿被撞一事发生纠纷,导致薛彩彩受伤,薛彩彩的合理损失,刘勇、胡晓燕应予赔偿,但薛彩彩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刘勇、胡晓燕所持二审法院采信黄xx的证言是错误的,黄xx的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矛盾重重,且是孤证之理由,经查,黄xx的证言不仅与府谷中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榆林第一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相互印证,而且与薛彩彩在孤山派出所的谈话相互吻合,故原二审判决采信黄xx的证言并无不当。刘勇、胡晓燕所持再审申请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综上,刘勇、胡晓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勇、胡晓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白雨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