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杨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46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负责人王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坤、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与被告杨林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林文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丁卯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林文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卞正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