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翔、陈池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翔,陈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沙县。委托代理人岳阳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住沙县。被执行人张翔,男,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陈池英,女,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翔、陈池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社会抚养费69372元及滞纳金。在执行过程期间,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翔、陈池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执审字第10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