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催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江苏圣久门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江明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圣久门业有限公司,苏州市江明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10号申请人江苏圣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西区新二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陆建新,总经理。申报人苏州市江明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阊胥路88号612室。法定代表人张彩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圣久门业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于2014年11月20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3442242、出票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金秋竹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苏州市江明淀粉有限责任公司称自己是真正的汇票持有人,(经本院核对,汇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已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圣久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