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市兴武职业学校与张永斌、李柱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兴武职业培训学校,张永斌,李柱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505号原告武威市兴武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范国华。被告张永斌。被告李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兴武职业培训学校与被告张永斌、李柱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亦表示不提起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被告亦不提起反诉,故应当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兴武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威市兴武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纪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