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杨某,:429001197808240029。关于刘某与杨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南湖路南波湾高尚小区f4幢1-501号房屋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刘某(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