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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世兰,徐元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世兰,徐元,李小菱,重庆朗顿管道之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371号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王祺,董事长。被申请人张世兰,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徐元,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李小菱,女,汉族,1952年、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朗顿管道之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张世兰。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世兰、徐元、李小菱、重庆朗顿管道之家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世兰、徐元、李小菱、重庆朗顿管道之家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两江新区通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世兰、徐元、李小菱、重庆朗顿管道之家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范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