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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卢兆文与梁旺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兆文,梁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卢兆文,被执行人:梁旺军,本院在执行卢兆文申请执行梁旺军关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永         良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诗韵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铁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卢兆文,男,193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彬定村委会江底村12号。被执行人梁旺军,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黄稍村委屋背山村16号。申请执行人卢兆文与被执行人梁旺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梁旺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李永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苏振杰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