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3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振阳与曹广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03774号原告赵振阳,男,1944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新明(原告赵振阳之子),1974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新华(原告赵振阳之子),1969年4月24日出生。被告曹广泉,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强(被告曹广泉之子),1985年5月18日出生。被告王金萍,女,1962年3月13日出生。原告赵振阳与被告曹广泉、王金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英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明、赵新华,被告曹广泉之委托代理人曹强及被告王金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振阳诉称:2015年5月2日,被告将我在自家租赁的山场梯田里种植的花生苗近1.5亩毁坏,又在梯田里种植玉米。被告的行为给我造成损失。现我要求:1、被告赔偿花生苗收益等损失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曹广泉、王金萍辩称:原告没有租赁合同,没资格起诉我;我是在自己租赁的山场范围内种植玉米,与原告没有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密云县×镇×村村民。双方经营的山场相邻。2015年5月2日,原告之妻王玉荣报警称其家地里的花生苗被人铲除后种上玉米。民警出现场,经了解为王玉荣与被告王金萍因承包山场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现被告在梯田上种植了玉米,已出苗。原告认为涉案的梯田地块在自己租赁的范围内,是被告毁坏了自己的花生苗后种植的玉米。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土地租赁合同书复印件一份。此合同出租方为密云县×镇×村经济合作社,承租方为赵振田、赵振扬(阳)。被告否认自己毁坏了原告种植的花生苗,称其种植玉米时梯田里并没有花生苗。同时,被告对原告的租赁合同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合同上承租人应该是赵振田,原告的名字是其私自添上去的。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赵振田与密云县×镇×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第(1)页、第(2)页复印件。该合同第(1)页的承租方为赵振田,期限至2009年4月13日。原告对此解释为原告与赵振田是亲哥俩;合同上原告的名字确实是后加上去的,因为兄弟俩要一起承包山场,大队也知道这事。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租赁费收据复印件,票面显示:”今收到赵振阳交来×荒山承包款2009年-2010年、2011年-2028年人民币八十六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提出原告在没签合同的情况下交纳租赁费不合法。同时,被告也向本院提交了林果业承包合同书第2页复印件,其上显示发包人为×镇×村经济合作社,承包人为曹广权,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还提供了两张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复印件,收据显示被告曹广泉向本村交纳了2007-2014年果树承包款。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提出被告违反了合同关于当年交款的约定,是后来补交的承包款。经本院向密云县×镇×村村干部核实:涉案的梯田原是双方的地界,2012年形成一个矿坑,后来被国家修复成梯田,现在地貌已发生改变,四至不清、双方界限不能确定;村里调解的意见是梯田归双方各一半,但是双方都不同意;赵振阳与村里没有单独租赁合同,但是赵振田和赵振阳哥俩之间有手续;村里找过挖矿坑的人,挖矿人说挖矿时确有树木被他们砍了。双方对于上述村干部的说法均表示异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密云县公安局太师屯派出所出警证明、了解情况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主张涉案梯田属于自己租赁、承包范围,但是结合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本院调查了解的情况,双方界限不清,梯田的归属或者划分不能确定。关于相邻土地的界限,双方可向有权机关要求确认。原告应当在涉案梯田确认归其所有以后,再行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故原告的起诉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振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原告赵振阳已预交,退还原告赵振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英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