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乔某与榆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榆林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乔某被执行人榆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乔某与被执行人榆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1123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榆林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乔某货款626724.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66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崇江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肖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