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与杨春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杨春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南昌翠林高尔夫度假酒店7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1543-1。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蓉,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春兰,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春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为2441元、保全费1714元共计4155元由原告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胡云龙人民陪审员 姜全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文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