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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4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牟硕与成都君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硕,成都君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555号原告牟硕,男,汉族,1982年9月5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成都君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杜均。原告牟硕诉成都君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牟硕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但原告牟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牟硕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小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