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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江阴市康须王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许聪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康须王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许聪山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113号原告江阴市康须王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康须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科技工业园长寿工业园永盛路6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平,康须王公司负责人。被告许聪山。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原告康须王公司与被告许聪山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被告许聪山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丹杰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须王公司诉称,康须王公司与许聪山有业务往来,由许聪山负责销售康须王公司在福建地区的麻灰系列产品,因许聪山尚欠康须王公司666515元未支付,康须王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许聪山支付价款等。许聪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其住所地在狮城市,本案应移送狮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康须王公司与许聪山签订经销协议书一份,由许聪山负责销售康须王公司在福建地区的麻灰系列产品,截止经销协议书履行完毕,许聪山尚欠康须王公司666515元,2013年11月6日,本院受理江阴市金光化纤有限公司对康须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4年1月3日,康须王公司管理人向许聪山发出限期债务通知书,因许聪山未清偿,康须王公司管理人来院起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江阴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江阴市金光化纤有限公司对康须王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许聪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聪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许聪山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