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薛有明与李文、刘占学、沈阳辰宇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有明,李文,刘占学,沈阳辰宇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0756号原告薛有明,男,住江苏省仪征市新城镇。委托代理人徐风,系沈阳市浑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文,男,住辽宁省建昌县喇嘛洞镇。被告刘占学,男,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沈阳辰宇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56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学。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有明与被告李文、刘占学、沈阳辰宇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有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有明承担。审判员  苏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