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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7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杨秀清与王运平、吉传荣、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清,王运平,吉传荣,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52-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清,女,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运平,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吉传荣,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清与被执行人王运平、吉传荣、陕西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秀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388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执字第00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