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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南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南民初字第66号原告路某某,女,汉族,1992年3月2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8年2月8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佩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