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瑞芬与淮北今一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芬,淮北今一纺织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1205-1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芬,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今一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毓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瑞芬与被执行人淮北今一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淮劳人仲裁字117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淮北今一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于2015年7月2日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决定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杜民字第748号,故上述相关仲裁裁决尚未生效,张瑞芬的执行申请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瑞芬对被执行人淮北今一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