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洪长与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洪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经理。被执行人李洪长。申请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洪长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4)龙执字第7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洪长与被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扣划了被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000元,因(2014)龙执字第7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李洪长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故将486000元退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海南幸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昕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