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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敏与仙桃市农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839号原告刘敏,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黄荆小区中心街北三巷三里7号。被告湖北农鑫农产品科技发展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芦林湖村。被告彭国山,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彭场镇芦林湖村六组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湖北农鑫农产品科技发展专业合作社、彭国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