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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审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审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执行人宋学进。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宋学进因违法占地所做出的肃国土资罚决字(2014)047号行政处罚一案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宋学进未经批准擅自于2013年8月占用XX镇官亭村基本农田333平方米建房用于居住。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于2014年12月5日对宋学进做出了责令改正治理非法占用的土地333平方米,恢复原种植条件;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罚叁拾元,合计并处罚款玖仟玖佰玖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宋学进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超过法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审判长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