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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全彬与伍成志、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全彬,伍成志,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成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上诉人陈全彬因与被上诉人伍成志、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全彬上诉称,本案虽属于专属管辖,但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没有在案件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并且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积极应诉,现也同意由电白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故电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也在电白区,由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请求撤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被上诉人伍成志、广东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不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相关人民法院管辖和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均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有关撤销原审裁定及本案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全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张国桢审判员  梁智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