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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贵钊与李岱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贵钊,李岱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黄贵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桂平市。委托代理人林旭芝,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桂平市木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桂平市。被告李岱锟,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贵钊与被告李岱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贵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贵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贵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贵钊负担。审判员  梁雄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卢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