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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民执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9)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博民执字第861-1号代锡胜诉王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的(2011)博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鲁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代锡胜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博民执字第8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萌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