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少良、张成菊、魏绪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少良,张成菊,魏绪平,王少臻,王少义,王少金,王远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380-1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彦峰,男,汉族,系该社职工,住日照市莒县。被告:王少良,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张成菊,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魏绪平,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王少臻,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王少义,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王少金,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王远堂,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良、张成菊、魏绪平、王少臻、王少义、王少金、王远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分别冻结被告张成菊、王远堂、王少臻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亓分理处的存款10000元、10000元、152000元,分别冻结被告魏绪平、王远堂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楼支行的存款3000元、6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成菊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亓分理处的存款10000元;二、冻结被告王远堂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亓分理处的存款10000元及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楼支行的存款60000元;三、冻结被告王少臻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亓分理处的存款152000元;四、冻结被告魏绪平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楼支行的存款3000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间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外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卢薇薇-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