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熙明诉被告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熙明,李阳权,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578号原告:李熙明,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委托代理人:XX,四川英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阳权,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旧州组团D-03-01地块江北五金机电汽配城1幢1-2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李阳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熙明诉被告李阳权、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熙明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阳权、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熙明自愿撤回对被告李阳权、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熙明撤回对被告李阳权、宜宾森茂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李熙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易 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