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行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天振、张宁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天振,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70-2号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曰强,局长。被执行人张天振,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张宁,女,1984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天振、张宁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