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凤珍与徐雁、徐扬继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一,徐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徐某一,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新化委。被执行人徐某二,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一、徐某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徐某一、徐某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房屋管理部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办事处新城委园丁小区1-1-2-4(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富字第001036**号,建筑面积为64.30平方米)房屋更至刘某某名下,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再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广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