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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040号原告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公路1158号-P150。法定代表人薛浩,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皓,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号。法定代表人石山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奕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宁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