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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国昌、陈连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国昌,陈连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港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坤明,男,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洪传家,男,住龙海市。被告方国昌,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现住龙海市。被告陈连福,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国昌、陈连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金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