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XX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7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2006年12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于200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l5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汽车,行驶至深圳市××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从2015年5月13日21时18分抽取的黄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7.9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65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1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人代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理化鉴定意见;现场查获录像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湘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