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吴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352号罪犯吴涛,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6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泰少刑初字第00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绑架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被告人吴涛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泰中刑终字第012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定罪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吴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绑架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吴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吴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又因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