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熊泽华、史凯与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冶炼工程项目部、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泽华,史凯,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冶炼工程项目部,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35号原告熊泽华,男,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陕县。原告史凯,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陕县。被告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冶炼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鲁明,系项目部经理。被告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泽华、史凯与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原冶炼工程项目部、中国十五冶第三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二告的撤诉申请,与其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卫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