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咸阳新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西安电力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新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西安电力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48-3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新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普照。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厂(又名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群。申请执行人咸阳新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厂(又名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7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西安电力机械厂(又名西安电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咸阳新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