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靠民三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靠民三初字第0003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满族,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在凌源监狱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1990年开始同居生活,之后共同构建平房三间,由于被告入室盗窃被铁岭中级人民法院判刑15年,现已服役12年,原告由于身体有病自己无法独立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构建的平房三间归被告所有。被告赵某某辩称: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同意原告分割财产的意见,共同构建的房屋归我所有。原、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开始同居生活,之后在开原市靠山镇四道沟村二道沟共同构建平房三间,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名称为原告。被告入室盗窃被铁岭中级人民法院判刑15年,自2004年服刑至今。原告诉称因自己身体有疾病无法独立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构建的平房三间归被告所有,被告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属于事实婚姻。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关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位于开原市靠山镇四道沟村二道沟的平房三间归被告所有的诉讼请求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位于开原市靠山镇四道沟村二道沟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名称为王某某的平房三间归赵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