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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宋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宋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振安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李X。被执行人宋X。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振安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X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被执行人宋X拖欠李X(系申请执行人李X与被执行人宋X的婚生女,现由申请执行人李X抚养)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的7200元抚养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宋X的银行存款7200元,并将此72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X。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李X表示放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振安民一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宋X应给付李X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宋X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于蔚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