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兰宇与唐毓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宇,唐毓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兰宇,农民。被告唐毓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宇诉被告唐毓灵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宇以与被告唐毓灵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宇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劳靓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