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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8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谭月媚与广州路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月媚,广州路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8237号申请执行人:谭月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广州路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向文天。谭月媚申请执行广州路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穗天劳人仲案(2013)228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决书:被执行人广州路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谭月媚支付工资差额6750元、二倍工资差额52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亦未到庭说明情况。本院依法向广州的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了划扣被执行人广州路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10.91元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于本院扣划的5610.91元,由于本院共有(2013)穗天法执字第7780号以及(2014)穗天法执字第2824、8237号三案,执行标的总额为46513.75元,故按照12.06%(5610.91/46513.75)的比例分配给三案申请执行人,三案申请执行人分别分配得1086.76元、3076.95元、1447.2元。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8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培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