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付珍国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珍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129号罪犯付珍国,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作出(1998)枣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珍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作出(1998)鲁刑一终字第508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鲁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三年八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8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付珍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付珍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记功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付珍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1998年12与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契约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付珍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为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珍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