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先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玉敏与李洪福、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先民初字第18号原告李玉敏,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满德库,男,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洪福,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辉,男,194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玉敏与被告李洪福、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4月17日裁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敏的委托代理人满德库、被告刘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敏诉称,被告李洪福和已去世的李子彬于2012年2月28日在原告李玉敏处借款13,000.00元,约定2012年12月30日前还款,被告刘辉系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洪福给付欠款1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要求被告刘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刘辉辩称,原告李玉敏所述属实,被告李洪福和已去世的李子彬确实在原告李玉敏处借款13,000.00元,被告刘辉是担保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李洪福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洪福与其父亲李子彬(已于2015年3月6日去世)于2012年2月28日在原告李玉敏处借款13,000.00元,约定2012年阴历12月30日末还款,被告李洪福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刘辉系担保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欠据1张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洪福给原告李玉敏出具欠据,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被告刘辉系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刘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洪福进行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国和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福返还原告李玉敏借款1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被告李洪福、刘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胜杰审判员 胡永利审判员 高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