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有平、李刚锋与张有平、李刚锋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有平,李刚锋,苏伟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有平,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刚锋,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伟栋,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安徽省肥西县。再审申请人张有平因与被申请人李刚锋、苏伟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有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2011年10月9日李刚锋和苏伟栋签订的《借款合同》为“一式两份”,在已经查明案涉合同两处添加均系李刚锋所为的情况下,以张有平的“两次签名”认定担保期限至借款还清为止,缺乏证据证明。再审期间,张有平提供一份2014年8月3日苏伟栋出具的《说明》作为新证据。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原审查明,李刚锋和苏伟栋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苏伟栋向李刚锋借款,保证人张有平愿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李刚锋在《借款合同》第六条(四)项后手写“张有平340111197804154537,担保期限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内容;保证条款处的两次签名均系张有平所写等事实。现张有平主张上述内容系李刚锋单方添加,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判令张有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张有平再审期间提供的《说明》系本案原审被告苏伟栋出具,不符合再审新证据的形式要件。综上,张有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有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金爱慈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