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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炳胜、张桂英等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胜,张桂英,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591号原告王炳胜。原告张桂英。被告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高学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胜、张桂英与泊头市泊信商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炳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 杰审 判 员  庞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常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