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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传香与唐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传香,唐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传香。委托代理人:刘志龙,滁州市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世斌。上诉人郑传香因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郑传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传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立涛审 判 员  夏 根代理审判员  张明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