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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郊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伟诉刘俊杰、孙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刘俊杰,孙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337号原告刘伟,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生,住双辽市北丰小区。被告刘俊杰,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辽东中心校教师,住双辽市嘉宇馨苑小区。被告孙丽红,女,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双辽市第三中学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杨贵福、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金国双辽市人民法院询问笔录时间:2015年7月28日上午地点:郊区法庭审判人员:王玲、安继双、刘晓楠书记员:孙金国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原告刘波,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瑞鑫佳苑。?今天你干什么来了。:申请撤诉。?什么原因撤诉。:我和被告杨贵福、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告不知去向,无法找到二被告,故申请暂时撤诉。?是否有其他原因。:没有。望批准!?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予你撤诉听清了吗?:听清了。撤诉申请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我和被告杨贵福、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告不知去向,无法找到二被告,故申请暂时撤诉。望批准!申请人:刘波2015年7月28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