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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高炳华、郁道兰与高秀年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炳华,郁道兰,高秀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58-1号申请执行人:高炳华,农民。申请执行人:郁道兰,系高炳华之妻。被执行人:高秀年,农民住址同上,系高炳华、郁道兰之子。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明执字第001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秀年银行存款13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予以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秀年银行存款13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