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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贾生与被告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生,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贾生被告付明原告贾生与被告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献琨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生诉称,2012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20000元。被告付明未提出答辩。原告贾生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欠据一枚(其主要内容是:借条付明、云艳在贾生处借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云艳、付明2012年9月5日。)。证明被告付明欠原告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付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权利的自愿放弃。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将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被告付明向原告贾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付明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付明欠原告贾生的款项,有原告贾生提供的欠据予以证明,被告付明对拖欠原告贾生��款项应付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明欠原告贾生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付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献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睿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