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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许兆安申请哈尔滨电力设备总厂、黑龙江电力焊条厂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兆安,黑龙江电力焊条厂,哈尔滨市电力设备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许兆安,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焊条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南果园街*号。法定代表人马岩,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电力设备总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南果园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利有,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许兆安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焊条厂、哈尔滨市电力设备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52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许兆安于2015年5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6225元,现被执行人单位正在改制过程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许兆安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7月8日被执行人黑龙江电力焊条厂、哈尔滨市电力设备总公司尚欠申请人许兆安本金13793.50元,诉讼费10元,合计人民币1380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初字第52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