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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宝亮与张志利、侯志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亮,张志利,侯志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727号原告张宝亮,农民。被告张志利,农民。被告侯志伟,农民,原告张宝亮诉被告张志利、侯志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二被告以每天90元的工资让我和多人去他们合伙承揽的怀来县教育研究室、官厅水源保护监测站工地打工,工程完工后,我要求二被告支付工钱,二被告以工程款没有结算为由至今也没有给我支付。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的工资款1476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张志利辩称:我不是不想支付原告的工资,而是定做方王海滨不知什么原因至今也没有给我支付工程款,我是分文不见,再说,原告也不是给我自己做工,应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希望法庭查明真相,把大家的血汗钱早日归还。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侯志伟辩称:2013年底,我和很多人的工钱我们没有要回来,因此没有给付原告干活工资,我和张志利约定人工费我们俩各承担一半,我那一半已经给工人付了。原告的工资当时约定由张志利给。原告不应该起诉我,我已经承担了我应承担的责任。被告提供给付工人工资证明明细一份。经当庭举证、质证、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张志利、侯志伟共同承揽王海滨承包的怀来县教委,官厅水源保护监测站,下花园水暖安装工程。2013年3月二被告找原告为其干活,工程完工后,二被告共欠原告工资14760元。经原告几次催要,至今被告未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工钱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张志利、侯志伟系合伙关系。二被告拖欠原告工钱的事实清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利、侯志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476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84元由二被告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