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宁东检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韩某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意见后,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清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老鼠”(在逃,身份不详)经过事先踩点和预谋,在西宁市城东区某地下停车场内,由被告人韩某某负责放风,由“老鼠”负责将被害人马某甲停放在该停车场内一辆红色五羊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048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2.2015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老鼠”(在逃,身份不详)经过事先踩点和预谋后,由被告人韩某某负责放风,“老鼠”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某停车场内的一辆金狮牌三轮摩托车盗走,价值人民币4100元。赃物变卖,赃款挥霍。2015年3月25日,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出具的宁价证(2015)204号、205号《关于对五羊牌、金狮牌正三轮摩托车价格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为:五羊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WY150-ZH,购置日期:2014军1月1日)一辆认定价值为:4048元;金狮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号:JS175HK-C,购置日期:2013年11月21日)一辆认定价值为:4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刑事照相说明书、户籍证明;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马某甲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蒲珣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永 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