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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丽芳与广州市增城雍雅酒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885号原告:谢丽芳,住广东省龙门县。委托代理人:吴凯亮、罗津晶,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雍雅酒家,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经营者:罗铭海,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何锦霞,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丽芳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雍雅酒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丽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谢丽芳负担。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关韵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