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杜正发与余晓华、孟桂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正发,余晓华,孟桂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杜正发,男,汉族,194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漆敏,系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小华,系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晓华,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孟桂红,女,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正发与被告余晓华、孟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余晓华、孟桂红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杜正发与被告余晓华、孟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李 来源: